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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型式驗證機構辦理前二條之製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現場取樣,並攜回測試。
但產品有不易攜回者,不在此限:一、監督地點無測試設備。
二、經現場比對或測試,有不相符情事。
三、其他認有疑義,須再測試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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