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市場查驗 第14條 查驗人員執行市場查驗時,應向受查驗者出示識別證,並說明查驗依據及目的。執行市場查驗時,受查驗者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陪同。查驗人員執行市場查驗後,應作成查驗紀錄,並由受查驗者於查驗紀錄表簽名或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