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產品監督 第10條 型式驗證機構對於型式驗證合格產品購樣或取樣檢驗,確認其不符安全標準者,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型號產品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並通知相關業者限期回收產品。前項回收期限屆滿後,型式驗證機構應辦理市場查核,追蹤確認其回收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