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13條 法規: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動力衝剪機械 › 第二節 安全裝置 第13條 拉開式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有牽引帶者,其牽引量須能調節,且牽引量為盤床深度二分之一以上。二、牽引帶之材料為合成纖維;其直徑為四毫米以上;已安裝調節配件者,其切斷荷重為一百五十公斤以上。三、肘節傳送帶之材料為皮革或其他同等材質之材料;且其牽引帶之連接部能耐五十公斤以上之靜荷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