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條用於氣體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危險區域劃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CNS3376系列、國際標準IEC60079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前項國家標準CNS3376系列與國際標準IEC60079系列有不一致者,以國際標準IEC60079系列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