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6條 第四條所定每五年應實施製程安全評估,其期間分別依下列各款所定之日起算:一、依本辦法規定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並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之日。二、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審查合格,取得審查合格之日。三、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完成製程安全重新評估之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