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工作場所:一、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二、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