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第4條 法規: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依其作業實際需要施予適當之照明,除從事第三條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之作業時,其照明得酌減外,其作業台面局部照明不得低於一千米燭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