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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雇主採用輔助局部照明時,應使勞工眼睛與光源之連線和眼睛與注視工作點之連線所成之角度,在三十度以上。
如在三十度以內應設置適當之遮光裝置,不得產生眩目之大面積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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