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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注意勞工作業姿態,使其眼球與工作點之距離保持在明視距離約三十公分。
但使用放大鏡或顯微鏡等器具作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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