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申請許可條件及程序 第6條 運作者於運作管制性化學品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非經許可者,不得運作。本辦法施行前,已於國內運作第二條之管制性化學品者,運作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取得許可文件,附表一有變更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