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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前條申請案,應自受理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許可結果通知運作者,必要時得延長三十個工作日。
但因可歸責於運作者之事由,而未能於期限內處理完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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