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1條 法規:鉛中毒預防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設施 第41條 雇主使勞工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倒入漏斗時,如有鉛塵溢漏情形,應令勞工立即停止作業。但如係臨時性作業,且勞工確實已戴用有效呼吸防護具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