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條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鉛作業而設置下列之設備時,應設置有效污染防制過濾式集塵設備或同等性能以上之集塵設備:一、第二條第二項第…
- 第28條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之排氣機,應置於空氣清淨裝置後之位置。但無累積鉛塵之虞者,不在此限。雇主設置整體換氣裝置之排氣機或設…
- 第29條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排氣口,應設置於室外。但設有移動式集塵裝置者,不在此限。
- 第30條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於鉛作業時間內有效運轉,並降低空氣中鉛塵濃度至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以下。
- 第31條雇主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者,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有效性能。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指派或…
- 第31-1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訓練課程與時數、訓練單位、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及原始性…
- 第33條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鉛作業時不得停止運轉。但裝置內部清掃作業,不在此限。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
- 第34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外設置合於下列規定之休息室:一、休息室之出入口,應設置沖洗用水管或充分濕潤之墊蓆,以…
- 第35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之處理作業者,應設置淋浴設備。
- 第36條雇主為防止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污染,應每日以水沖洗,或以真空除塵機、適當溶液清潔作業場所、休息室、餐廳等一…
- 第37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備置指甲刷、肥皂或適當溶液等洗手、漱口用之盥洗設備,供給作業勞工洗滌,以避免鉛塵之污…
- 第38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設置淋浴及更衣設備,以供勞工使用。二、使勞工將污染之衣服置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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