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登記人供應鏈之廠商,需前條核准登記文件證明者,登記人應提供其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記載之資訊。
- 第22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登記類型發給核准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如下:一、標準登記:五年。二、簡易登記:二年。三、少量登記:二年。但少量…
- 第23條新化學物質於核准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內,登記人基本資料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後三十個工作天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
- 第24條經核准登記之新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人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提出補充資訊:一、發現有新危害證據或新資訊…
- 第25條登記人取得新化學物質核准登記文件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登記:一、經查核確認登記人無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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