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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登記類型發給核准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如下:一、標準登記:五年。
二、簡易登記:二年。
三、少量登記:二年。
但少量登記之低關注聚合物之有效期間為五年。
前項簡易登記、少量登記之核准登記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登記人得申請展延,經審查後發給新登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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