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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經核准登記之新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人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提出補充資訊:一、發現有新危害證據或新資訊。
二、發現有新用途。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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