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核准登記之管理 第23條 新化學物質於核准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內,登記人基本資料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後三十個工作天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新化學物質之登記類型與原登記文件不符時,登記人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登記並繳交評估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