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審查程序 第16條 申請人對於登記審查結果有疑義者,得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覆。前項申覆次數,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