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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申請人申請核准登記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或原件退還:一、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登記工具或表單提交登記資料。
二、未依申請收費標準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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