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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評估報告,認其資料有誤或不足者,得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人應於要求補正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審查未通過。
前項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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