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審查程序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申請人申請核准登記之文件,實施審查。前項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