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以下簡稱職醫)資格。
二、具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之專科醫師資格,並依附表五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依附表六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一、護理人員:護理師或護士資格。
二、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或公共衛生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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