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26條 法規: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健康檢查及管理 第26條 離職勞工要求提供其健康檢查有關資料時,雇主不得拒絕。但超過保存期限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