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20條 法規: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健康檢查及管理 第20條 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檢查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記錄。前項檢查結果之紀錄保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十六條附表九、第十八條附表十一之檢查紀錄至少保存七年。二、第十六條附表十之檢查紀錄至少保存十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