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9條 法規: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健康檢查及管理 第19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每年或於變更其作業時,依第十六條附表十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雇主使勞工接受定期特殊健康檢查時,應將勞工作業內容、最近一次之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交予醫師。前項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資料,屬游離輻射作業者,應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