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歲者,每二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前項所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應依前條附表九規定辦理。
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