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2條 法規: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資格及措施 第12條 第九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事業單位依第三條規定僱用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辦理者,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及性質,訂定勞工健康服務計畫,據以執行,每年評估成效及檢討;依第四條規定以特約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辦理者,其勞工健康服務計畫,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