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22條 法規: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之資格條件及認可程序 第22條 監測機構認可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繼續辦理者,應於屆滿前三十日至六十日間,依第二十條規定,送中央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認可。監測機構申請認可,有不符本法或本辦法所定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認可期間之核定,得審酌下列事項:一、過去三年內之監測業務實績。二、依第二十八條實施業務查核之結果。三、違反本辦法之情形。四、認證實驗室之認證有效期間。五、其他需評估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