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監測實施及監測結果處理 第13條 雇主應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監測計畫各事項之執行情形及評估改善建議,於採樣或測定後九十日內完成暴露評估報告。前條第二項之監測結果及前項之暴露評估報告,應保存十年。但屬附表六所列化學物質者,應保存三十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