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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監測機構就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依附表七填具變更事項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於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負責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監測人員。
三、必要之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
四、認證實驗室有效期限及化驗分析類別。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之報備,得於變更後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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