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監測機構就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依附表七填具變更事項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於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負責人、地址及聯絡方式。二、監測人員。三、必要之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四、認證實驗室有效期限及化驗分析類別。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前項第二款之報備,得於變更後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