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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5條(刪除)
- 第46條事業單位應於清艙或解體作業前指派清艙作業或解體作業之實際負責人為安全負責人,綜理作業安全業務,並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 第47條事業單位應於作業前依清艙或解體船數選任清艙或解體安全作業主任,輔助安全負責人從事安全技術管理業務。解體作業應於船上及岸上…
- 第48條清艙安全作業主任應以高中以上畢業,具左列資格之一者選任之:一、曾任油輪二副以上職位三年以上。二、從事油輪解體工作三年以上…
- 第49條解體安全作業主任應以國中以上畢業並從事船舶解體工作三年以上者選任之。前項解體安全作業主任之任務如左:一、督導設備合於法令…
- 第50條事業單位應於作業開始之日於清艙作業或船上解體作業及岸上解體作業場所選任安全作業管理員,受安全作業主任之指揮監督。前項安全…
- 第52條油輪清艙事業單位使用水泵為洗艙機動力從事洗艙作業,應置機械安全管理員,其任務如左:一、進入水泵間之前應測定四周環境之油氣…
- 第53條(刪除)
- 第54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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