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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事業單位應於清艙或解體作業前指派清艙作業或解體作業之實際負責人為安全負責人,綜理作業安全業務,並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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