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47條 法規: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47條 事業單位應於作業前依清艙或解體船數選任清艙或解體安全作業主任,輔助安全負責人從事安全技術管理業務。解體作業應於船上及岸上分別設置解體安全作業主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