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3條 法規: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安全設施 › 第二節 船舶解體 第23條 舊船解體所使用之乙炔,如系利用電石(碳化鈣)自行發生者,雇主應將其發生筒置於碼頭之一角,其殘渣應予適當處理,不得棄置港內水域,以每十天清除一次為原則,完工後原工作區域應全面清除,確保碼頭整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