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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雇主對船上工作場所之通道、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保持暢通。
二、以顯明標示。
三、設置適當之採光照明。
採用照明者,應使用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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