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抗拉彎曲應力、容許抗壓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及容許承壓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σta=σaσaσca=──1.15σbat=σaσaσbac=───1.15σ3τ=──√3σda=1.42σa式中σa、σta、σca、σbat、σbac、τ及σd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σa:取下列任一較小者: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除以1.5。
單位:牛頓/平方公厘(公斤/平方公分),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1.8。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t:容許抗拉彎曲應力。
σbac:容許抗壓彎曲應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引用本條的條文(4)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之鋼材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λ<20時,σk=σca120≦λ≦200時,σk…
- 第7條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
- 第8條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之容許應力值,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
- 第9條承載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及水平動荷重方向或大小而變時,應確認容許疲勞應力值為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以…
- 第10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荷重組合時,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