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之鋼材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λ<20時,σk=σca120≦λ≦200時,σk=─σcaω式中之λ、σk、σca及ω分別表示下列之值:λ:有效細長比。σk:容許挫曲應力。σca:容許抗壓應力。ω:挫曲係數,依附表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