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結構部分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二節 容許應力

條文:
第5~10條(共 6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抗拉彎曲應力、容許抗壓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及容許承壓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σta=σaσaσca=──1.15σbat=σaσaσbac=───1.15σ3τ=──√3σda=1.42σa式中σa、σta、σca、σbat、σbac、τ及σd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σa:取下列任一較小者: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除以1.5。
單位:牛頓/平方公厘(公斤/平方公分),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1.8。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t:容許抗拉彎曲應力。
σbac:容許抗壓彎曲應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之鋼材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λ<20時,σk=σca120≦λ≦200時,σk=─σcaω式中之λ、σk、σca及ω分別表示下列之值:λ:有效細長比。
σk: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ω:挫曲係數,依附表一規定。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焊接方式│鋼材種類│焊接效率│││├───┬───┬───┬───┤│││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剪應力│├────┼─────────┼───┼───┼───┼───┤│對接焊接│A│0.84│0.945│0.84│0.84││├─────────┼───┼───┼───┼───┤││B│0.80│0.90│0.80│0.80│├────┼─────────┼───┼───┼───┼───┤│填角焊接│A│0.84│0.84│-│0.84││├─────────┼───┼───┼───┼───┤││B│0.80│0.80│-│0.80│├────┴─────────┴───┴───┴───┴───┤│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如下:││1.符號A:為CNS2947規定之鋼材、CNS4269規定之鋼材、CNS││4435規定之STK490鋼材、CNS4437規定之18種鋼材、CNS││7141規定之STKR490鋼材、CNS11109、規定之鋼材CNS138││12規定之SN400B、SN400C、SN490B、SN490C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且具有優良焊接性者。
││2.符號B:為A以外之鋼材。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一、依CNS3710、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母材厚度(公厘)│補強層高度(公厘)│├────────────────┼─────────────┤│12以下│1.5│├────────────────┼─────────────┤│超過12,25以下│2.5│├────────────────┼─────────────┤│超過25者│3.0│└────────────────┴─────────────┘實施放射線檢查時,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與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
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之容許應力值,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下。
承載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及水平動荷重方向或大小而變時,應確認容許疲勞應力值為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以下。
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荷重組合時,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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