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起重機之電磁接觸器之操作回路接地時,該電磁接觸器有接通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圈之一端應連接於接地側之電線。
二、線圈與接地側電線間,不得有開關裝置。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使用鋼索或吊鏈之吊升裝置、起伏裝置及伸縮裝置,應設置過捲預防裝置或預防過捲警報裝置。
- 第29條過捲預防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自動遮斷動力及制動動作之機能。二、具有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
- 第30條預防過捲警報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上方,與伸臂前方之槽輪及其他與該吊具上方有…
- 第31條移動式起重機,應設置過負荷預防裝置。但符合下列規定,並已裝有其他預防裝置(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安全閥除外)而能防止過負荷者,…
- 第32條具有起伏動作之移動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伸臂傾斜角之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 第33條使用液壓或氣壓為動力之移動式起重機之吊升裝置、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應設置防止壓力過度升高之安全閥。前項吊升裝置、起伏裝置…
- 第34條齒輪、軸、聯結器等回轉部分,有接觸人體引起危害之虞者,應設置護圍或覆罩。前項護圍或覆罩設置於工作者踏足之處者,其強度應能…
- 第35條移動式起重機,應設置電鈴、警鳴器等警告裝置。
- 第36條吊鉤應設置防止吊掛用鋼索等脫落之阻擋裝置。
- 第37條移動式起重機,應依公路監理有關規定設置各種燈具、照後鏡、喇叭等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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