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齒輪、軸、聯結器等回轉部分,有接觸人體引起危害之虞者,應設置護圍或覆罩。
前項護圍或覆罩設置於工作者踏足之處者,其強度應能承受九十公斤之負荷,且不產生變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