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移動式起重機,應設置過負荷預防裝置。
但符合下列規定,並已裝有其他預防裝置(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安全閥除外)而能防止過負荷者,不在此限:一、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
二、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保持一定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