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74條 法規: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再壓室及減壓艙 › 第一節 再壓室 第74條 再壓室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不得有產生火花、電弧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者再壓室之照明器具,除前項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直接附置於再壓室頂上。二、應具可耐再壓室之最高使用壓力。三、應置有堅固之金屬製護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