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4條雇主使用再壓室時,依下列規定:一、於當日使用前,應檢點再壓室之輸氣設備、排氣設備、通話設備及警報裝置之動作狀況,認有異常…
- 第65條雇主應嚴禁任何人攜帶危險物、有著火、爆炸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之物質進入再壓室,並將其有關禁止事項揭示於勞工易見之處所。
- 第66條再壓室應設置主再壓室及副再壓室。但移動型者,不在此限。
- 第67條再壓室之主再壓室及副再壓室之門應保持各該再壓室之氣密,且各室之壓力相等時,其門亦可易於開啟。
- 第68條再壓室之主再壓室及副再壓室,均應設置可自外面觀察之視窗。
- 第69條表示再壓室內壓力之壓力表,應設置於再壓室之輸氣及排氣調節用閥或旋塞之操作場所。
- 第71條再壓室之地面、內部裝飾、床台、床具及其他器具,應使用不燃性、耐燃或經耐燃處理之材料。
- 第72條再壓室內部之暖氣設備應具有不著火或不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者。
- 第73條再壓室內部不得設置開關及插座等電路連接器。
- 第74條再壓室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不得有產生火花、電弧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者再壓室之照明器具,除前項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
- 第75條再壓室內部之電路不得有分歧。
- 第76條再壓室內部及外部應設置通訊及警報設備,並將使用方法揭示於勞工易見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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