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51條 法規: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作業管理 › 第二節 潛水作業管理 第51條 雇主使用緊急用氣瓶外之水肺供氣時,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於潛水前,應告知潛水作業勞工該氣瓶現有之供氣能力。二、設置潛水作業主管,全程掌握作業實況,以利採取必要措施。三、單人潛水需有繩索繫著;二人共潛需隨時在互相視線可及之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