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其作業場所有船隻進入或進行爆破、拖網等危害勞工作業之虞者,應安排船舶戒護,並於作業場所設置必要而顯著之警告標示及措施。前項警告標示,應具有警告功能並包括下列項目:一、符合規定之潛水作業警告旗誌。二、警示燈、錨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