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40條 法規: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作業管理 › 第二節 潛水作業管理 第40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前,應備置必要之急救藥品及器材,並公告下列資料:一、減壓艙所在地。二、潛水病醫療機構及醫師。三、海陸空運輸有關資訊。四、國軍或其他急難救援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