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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條雇主使勞工於作業室內從事高壓室內作業時,其每一勞工占有之氣積應在四立方公尺以上。
- 第6條雇主使勞工於氣閘室接受加、減壓時,其每一勞工占有之氣積應在零點六立方公尺以上;底面積應在零點三平方公尺以上。
- 第7條雇主對輸往沈箱之作業室或氣閘室之輸氣管,不得通過豎管;輸往作業室者,應在該管接近作業室之處設置逆止閥。
- 第8條雇主應於空氣壓縮機與作業室或與氣閘室之間,設置空氣清淨裝置,以清淨輸往各該室之空氣。
- 第9條雇主在作業室或氣閘室應設置專用之排氣管。雇主對氣閘室內供勞工減壓用之排氣管,其內徑在五十三公厘以下。
- 第10條雇主將輸往作業室之輸氣調節用閥或旋塞之操作場所設於沈箱、壓氣潛盾等之外部時,應於該場所設置可表示各該室內壓力之壓力表,設…
- 第11條雇主為防止產生自空氣壓縮機之空氣及通過其附設冷卻裝置之空氣,輸往作業室或氣閘室時,發生異常升溫,應設置能迅即告知操作該空…
- 第12條雇主應在氣閘室外設置可觀察室內之觀察孔或可掌握室內狀況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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