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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雇主為防止產生自空氣壓縮機之空氣及通過其附設冷卻裝置之空氣,輸往作業室或氣閘室時,發生異常升溫,應設置能迅即告知操作該空氣壓縮機之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之自動警報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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