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儲存能力在三百立方公尺或三千公斤以上之可燃性氣體儲槽外面至其他可燃性氣體或氧氣儲槽間應保持一公尺或以該儲槽、其他可燃性氣體儲槽或氧氣儲槽之最大直徑和之四分之一以上較大者之距離。
但設有水噴霧裝置或具有同等以上有效防火及滅火能力之設施者,不在此限。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35條
第二章 製造安全設施 › 第一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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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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